| 玉溪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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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7 15:24 文章来源: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彻底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严格执行实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对高新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中的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度。
(一)、企业投资建设进入高新区、应由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二)、企业投资建设进入高新区、应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须附上高新区管委会的初审意见。
三、企业投资建设按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高新区管委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按有关规定由具备甲级或乙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三)、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应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五、高新区投资项目核准领导小组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七、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八、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九、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管委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十、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十一、项目申报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十三、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高新区管委会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四、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管委会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五、对应申报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十六、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