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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高新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及程序
2007-12-17 15:26  文章来源:玉溪高新区管委会招商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试行)》,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彻底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减少行政干预,完善政府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体系。
二、严格执行实行政府备案的范围,对进入高新区、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04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制。
(一)、在滇中央管理企业和省属企业集团可直接向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二)、申请国家资金支持的备案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办理备案。
三、备案申请
(一)企业在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
2、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审查后即退还企业);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要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备案办理
(一)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标准
⑴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⑵企业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备案机关职责
⑴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加盖备案机关公章。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书面告知企业。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备案,出具的书面通知中要明确列出法规、政策依据。
⑵及时告知申办企业备案结果;
⑶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⑷留存归档的备案项目文书与材料齐全。
(二)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实行“限时办结,免费服务”制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答复、备案工作。
(三)对符合备案条件、资料齐全的项目,必须予以办理备案,并向申请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二年,自发放日起计算,逾期自动失效)。
(四)对超过备案证有效期需要开工建设的项目,企业应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五)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对建设地点、主要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以及投资主体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应携变更情况说明和原备案证等,及时向备案机关重新申请备案。
五、其他
(一)经备案机关予以备案的项目,企业应依法向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按规定应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和虽然申报但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的项目,国土、环保、规划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二)备案机关在做好备案工作的同时,要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
(三)备案机关应建立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信息系统,逐步推行网上备案。
(四)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备案机关应定期将备案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已经备案的建设项目,企业拟开工前须向当地统计部门办理新开工投资项目统计登记手续。
六、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处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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